有限合伙基金的主要特点
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涉及许多不同的各方,如下所示

01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基金资产没有日常管理权或控制权,但有权分享基金产生的收入和利润。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和义务的责任仅限于其同意的出资范围。然而,如果有限合伙人从事相当于管理基金的活动,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能对有限合伙人参与此类活动期间产生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银行 / 05 核数师 / 08 会计师
每个公司都存在的正常职能。
03 律师
需要由香港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基金注册申请(第 11(2)(d) 条)。
04 反洗钱主任
普通合伙人指定认可机构、持牌法团、法律或会计专业人士执行所需的反洗钱措施(第 33(1) 和 (2) 条)
06 投资经理
有限合伙人应指定一名人员(可以是普通合伙人或其他人员)作为投资经理,以履行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
投资经理必须是:
(a) 香港居民; 或
(b) 香港公司; 或
(c) 注册非香港公司。
请注意,如果投资经理在香港进行任何受监管活动,则将受到香港发牌制度的约束。
07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控制,并对基金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是年满18岁的自然人、私人公司、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有限合伙关系、有限合伙基金或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关系。 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同时充当投资经并承担基金的日常管理责任。否则,普通合伙人必须指定一个单独的人或公司担任经理(参见第 20(1) 条)。如果投资经未在香港从事受监管的活动或职能(或声称自己如此),则无需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适当许可证。
09 有限合伙基金协议
有限合伙基金由书面有限合伙协议构成,协议中的安排不违反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该协议通常包含以下条款:-
(a) 合作伙伴的准入和退出;
(b) 有限合伙人转让权益;
(c) 基金的治理和决策程序;
(d) 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
(e) 合作伙伴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f) 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范围以及违反或不履行信托义务的补救措施;
(g) 出资、撤回出资、收益分配和追回义务;和
(h) 有限合伙基金的自愿解散程序(作为任何合伙人或债权人请求法院以公正和公平的理由解散基金,或根据《公司法》将基金作为未注册公司清算的权利的便捷替代方案)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其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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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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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的名称符合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下有关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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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会违反《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中對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限制為基金的名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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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并非出于非法目的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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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合伙人并非都是同一集团公司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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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以“有限合伙基金”结尾(第8(2)及(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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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维持注册办事处(第 1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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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确保基金资产得到妥善保管(无论是通过指定托管人还是其他方式)(第 22 条)
根据第 25(1) 条,所有基金都必须不断向注册处更新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将按规定费用公开。此类信息包括基金名称、注册办公地址和主要营业地点、投资范围以及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和/或基金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